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粉狀和顆粒狀植物性香辛料調味品的術語、產品分類、原料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植物性香辛料為主要原料或配以其他輔料制成的用于食品中的香辛料調味品。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fā)貨標志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GB/T 12729.1-2008,ISO 676:1995,NEQ)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調味品 取樣方法(GB/T 12729.2-2008,ISO 948:1980,NEQ)
GB/T 12729.6 香辛料和調味品 水分含量的測定(蒸餾法)(GB/T 12729.6-2008,ISO 939:1980,NEQ)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調味品 總灰分的測定(GB/T 12729.7-2008,ISO 928:1997,NEQ)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調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測定(GB/T 12729.9-2008,ISO 930:1997,MOD)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第75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香辛料調味品 spices and condiments
GB/T 12729.1中規(guī)定的68種可用于食品加香調味,能賦予食物以香、辛、辣等風味的天然植物性產品及其混合物。
3.2
粉狀香辛料調味品 ground spices and condiments
用0.2mm孔徑的篩子過篩,振篩4min,篩上殘留物量小于或等于2.5g/100g。
3.3
顆粒狀香辛料調味品 granular spices and condiments
用0.2mm孔徑的篩子過篩,振篩4min,篩上殘留物量大于2.5g/100g。
4 產品分類
按單一原料和復合原料,產品分為兩類。
4.1 單一型
由單一香辛料制成的調味品。
4.2 復合型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調味品。
5 原料要求
5.1 各種原料應干燥、無蟲蛀、無霉變、無異味、無污染、無雜質,具有該原料應有的色澤,天然芳香味或辛辣味。
5.2 凡需加工整理的各種原料,應經挑選、風篩去除雜質后方可投產。
6 技術要求
6.1 感官要求
具有該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和滋味。
6.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理化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檢驗方法 |
篩上殘留量/(g/100g) | ≤2.5 | 7.2 |
水分/% | ≤14 | GB/T 12729.6 |
總灰分/% | ≤10 | GB/T 12729.7 |
酸不溶性灰分/% | ≤5 | GB/T 12729.9 |
注:顆粒狀產品的磨碎細度不作規(guī)定。 |
6.3 凈含量負偏差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7 試驗方法
本試驗所用水為蒸餾水,所用試劑除特別注明外,均為分析純。
7.1 感官要求的檢查
感官要求的檢查用感官法測定。
隨機抽取10g樣品,平鋪于潔凈的白瓷盤中,在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其色澤,聞其香味,并取少許放于舌尖,涂布滿口,仔細品嘗其滋味。
7.2 磨碎細度的檢驗
7.2.1 設備
a)電動振蕩機:轉速1400 r/min。
b)標準金屬絲網篩子:0.2mm。
c)天平:感量0.1g。
7.2.2 測定
稱取100g樣品放入裝有標準金屬絲網篩子的電動振蕩機內,振蕩4min,稱量篩上殘留物的質量。
7.3 水分的測定
按GB/T 12729.6執(zhí)行。
7.4 總灰分的測定
按GB/T 12729.7執(zhí)行。
7.5 酸不溶性灰分的測定
按GB/T 12729.9執(zhí)行。
7.6 凈含量負偏差的測定
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8 檢驗規(guī)則
8.1 組批
以同一產區(qū)、同一收獲期、同一班次生產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為一批。
8.2 取樣方法
按GB/T 12729.2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3 檢驗類別
8.3.1 出廠檢驗
感官要求、磨碎細度、水分、凈含量負偏差為出廠檢驗必檢項目。
8.3.2 抽檢
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為每10批次抽檢一次。
8.4 判定
檢驗結果如有不合格,可從該批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9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9.1 標志
產品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應符合GB/T 6388的規(guī)定。
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標簽應符合GB7718的規(guī)定。
9.2 包裝
產品包裝可分為瓶裝、袋裝等,各種包裝材料不得影響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包裝衛(wèi)生要求。
9.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潔凈,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運輸中應防雨、防潮、防曝曬。
9.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清潔、通風、陰涼、干燥的倉庫內,并應離地離墻,不得與有異味物品一起堆放。
9.5 保質期
在本標準規(guī)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質期自生產之日起計,不得低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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